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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求辦理公證結婚之手續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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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,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,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,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聲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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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,女須滿十六歲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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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時間: 原則上資料齊全上班時間內可以隨到隨辦;但是避免現場業務繁忙及當事人久候,建議事先預約為宜;欲假日公證者,請一定事先預約。 為方便業務之安排,本院公證處每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、11時及下午3時於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結婚儀式(如有時間上之特別需求,公證處儘可能配合),另外每週例假日(週六或週日)則為擇吉於其中一天舉行或兩天均舉行(均於上午舉行)。提出聲請前,請事先自行擇定公證結婚日期和場次。 本院公證處民國100年9月至101年1月假日辦理公證結婚之日期如下: 100年9月:3、10、11、17、24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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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場次擇定後,請覓妥公證當日可以到場觀禮的兩人為證人(證人須滿20歲)後,於公證當日四人一同到場,或事先最晚前1個工作天,由一人攜帶以下文件到本處登記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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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請求書一份(可至「司法院書狀範例」下載,也可到公證處購買填寫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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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,以及雙方印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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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(本處留存影本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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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時應繳公證費:依公證日期係上班日為新台幣1,000元,例假日1,5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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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當天,結婚人、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,參加人員請著正式整齊之服裝。公證完畢,始交付公證書3份,請務必持其中一份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 重要的叮嚀!! 公證程序雖然完成,但是結婚還沒有生效,結婚人當天還要攜帶下列文件,前往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纔會當天生效: 1.公證書壹份(公證書即為「結婚書約」) 2.新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 3.新人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 4.雙方一年內的相片各壹張(最近一年內所攝、正面半身彩色照,國民身分證規格) 5.雙方印章(或簽名) 辦理結婚登記後,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「結婚證明書」(中英文版本均有);其他關於辦理戶籍登記事宜,請參考內政部網站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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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士林地方法院 : http://sld.judicial.gov.tw/default.asp?but1=31&but2=60&but3=41 地址: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聯絡電話:(02)2831-2321 |
- Jun 14 Tue 2011 17:10
『紀錄』【囍】❤士林地方法院公證程序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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